(记者 胡敏)昨(29)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落下帷幕,已经5次审议的《四川省触电事故处理条例(草案)》,并未交付常委会会议表决。立法再度搁浅。
此前,包括立法建议提出者——省电力公司职工何法勋在内的相关人员,均对该部法规获得通过很有信心。其一,草案已经5次审议,一些争议在历次审议和修改中得到解决;其二,一些争议较大的条款和内容(如“无过错责任赔偿”),在近期上位法的相关立法中已有突破。
鉴于此,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熊珩26日在作修改说明时曾表达期望,“本条例已基本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与此呼应,草案五审稿第32条也出现“本条例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字样。
是什么导致立法再度搁浅?一位亲历两天前分组审议的省人大法工委工作人员透露,对草案第15条的意见分歧,是主要因素。
第15条对造成高压电触电事故,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作了规定,其主要依据是《民法通则》、《电力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
《电力法》第60条明确,电力运行事故由不可抗力、用户自身的过错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相关人士质疑,该规定有违《民法通则》第123条。依据第123条,如果发生高压触电事故,只要电力设施产权人不能证明该损害是当事人故意造成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质疑者认为,“自身过错”在法律上包括主观上的故意和过失两种,《电力法》逃避了当事人在“过失”情况下的赔偿责任,与《民法通则》不符。
据悉,在讨论是否将《四川省触电事故处理条例(草案)》交付常委会会议表决时,一种观点占据主导,即地方立法必须在遵循上位法的基础上进行,鉴于目前不同的上位法之间存在分歧,现在并非进行相关立法的最好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