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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年收入12万元以上个税申报相关解答
http://www.beiww.com/info 2008-01-02 09:46:00  来源:四川日报

  省地方税务局负责人就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作出相关解答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工作即将开始。为便于广大纳税人知晓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相关事宜,省地税局负责人,近日就相关问题作出了说明解答。

  问:省地方税务局对2007年度自行申报工作有何安排部署?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我局已下发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加强组织领导、继续开展好税法宣传、及时曝光典型案例,进一步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统一刊登《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通告》,利用多种方式、多种渠道辅导纳税人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发挥媒体的提示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督促作用;12月31日前《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要放于办税服务厅或便于纳税人取用的场所,有条件的地区应向社会公告《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下载的网址、下载方法等;按照自行申报的工作流程、应急预案、保密制度等做好工作,确保自行申报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问:关于申报地点有哪些规定?

  答: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年度终了后的纳税申报地点应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顺序来确定,具体为:

  1、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2、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3、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4、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问:申报时间应该如何把握?

  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办法》的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就是说,在公历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除节假日外的任何一天,纳税人均可办理纳税申报。

  问:个人年所得超过12万元,但平常取得收入已足额缴纳了税款,年终是否还需要申报?

  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办法》的规定,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所得超过12万元,无论其平常取得各项所得时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或者是否已向税务机关进行了自行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均应当按《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这是因为在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行分类所得税制模式的情况下,为有利于培养纳税人的诚信纳税意识,明确纳税人的法律责任,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税源管理,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订税法,赋予了高收入者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

  问:哪些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

  答:在计算12万元年所得时,对《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免税所得以及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有关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主要包括以下三项:

  1、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2、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3、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三费一金”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问: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应负何种法律责任?

  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问:2007年度的自行申报政策有何变化?

  答:今年自行申报政策基本没有变化,申报内容、年所得的范围、年所得的计算以及报送资料等,都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办理。唯一变化是,国家税务总局对《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进行了修订,将“股票转让所得”和“个人房屋转让所得”在“财产转让所得”项下进行了单列申报。此外,基本信息栏添加了任职、受雇单位的详细信息,要求拥有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填报“经营单位纳税人识别号”和“经营单位纳税人名称”,还增加了应纳税所得额、减免税额、应退税额等项。

  问:省地税局在帮助和辅导纳税人进行申报时,有哪些新的举措?

  答:为提高申报表的填列质量,引导纳税人正确填写,省地税局统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表指引》,为提高宣传效果,制作了多媒体播放软件,近期将放置于省、市地税局网站上,纳税人可以点击下载。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通告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应当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为依法加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征收管理,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现通告如下:

  一、凡2007年度年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个人,无论其收入是否足额纳税,也无论支付单位是否足额扣缴,都应于2008年1月1日起至2008年3月31日止的期间内,主动自行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二、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以下一项或数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三、年所得不含以下所得: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四、个人各项所得的年所得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月16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3200元)的收入额计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按照征收率征收的,将征收率换算为应税所得率,据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计算。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计算。

  (五)财产租赁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六)财产转让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即按照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

  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间内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报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纳税人的身份证、护照、回乡证、军人身份证件等。

  六、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方式主要是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也可以采取邮寄或者符合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方式。

  七、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未在本通告第一条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如有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一、凡2007年度年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个人,无论其收入是否足额纳税,也无论支付单位是否足额扣缴,都应于2008年1月1日起至2008年3月31日止的期间内,主动自行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二、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以下一项或数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三、年所得不含以下所得: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四、个人各项所得的年所得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月16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3200元)的收入额计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按照征收率征收的,将征收率换算为应税所得率,据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计算。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计算。

  (五)财产租赁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六)财产转让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即按照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

  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间内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报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纳税人的身份证、护照、回乡证、军人身份证件等。

  六、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方式主要是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也可以采取邮寄或者符合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方式。

  七、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未在本通告第一条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如有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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