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3)日,记者从市消委会获悉,2008年第二季度我市各级消委会组织共受理各类消费投诉333件,解决333件,解决率100%,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0万元,接待来访、咨询881人次。
第二季度受理的333件各类消费投诉中,按问题的性质分:质量问题的有151件,占45%;价格问题的有15件,占4%;计量问题的有4件,占1%;其他问题163件,占49%。
按商品类别分:家用电器类的有121件,占36%;家用机械类的有10件,占3%;百货类的有137件,占41%;房屋及装修建材类的有7件,占2%;农用生产资料类的有2件,占1%;服务类的有26件,占8%;其他商品类30件,占9%。
分析表明,消费者在质量方面的投诉占了45%,质量的好坏仍然是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焦点问题。在二季度期间,百货类产品申(投)表现也比较突出,占了41%。案例一:
房产商违约 理赔总额达35万元
第二季度,市消委会共受理消费者关于房地产的投诉7件。投诉反映的问题大多集中在欺骗误导、房屋质量差等方面,让消费者感到“货不对板”。
4月,十余户商品房购房户相约来到芦山县消委会办公室,书面投诉一房地产公司芦山分公司严重违约,请求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购房户于2006年9月-12月相继购买了芦山某商品房。在与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看了房屋模型建筑图纸,并按该公司要求一次性交清了购房款,同时签订合同约定交房期限。而在交房时,购房户发现合同标的物与合同上附的建筑图纸完全不符,16户房屋存在严重缺陷(无阳台),影响了房屋使用功能。
在深入的调查中,芦山县消委会工作人员还发现该商品房住房面积存在缩水现象,每套大约缩水10平方米左右。
对此,消委会工作人员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法律法规,通过汇报研究、召开购房户座谈会、与房地产公司磋商对话、双方当面调解等方式,几经周折,最终达到调解协议:购房户按户获得理赔2.2-2.3万元现金不等,总金额达到35万元。
市消委会提醒:
建议买房人在签合同时,要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都作约定,这样可不让开发商钻空子。此外,买房人收房时,要向开发商索要《商品房面积测绘技术报告书》,如对面积有异议,可到测绘单位查询有关测绘情况;必要时,可委托相关测绘单位对面积重测。
案例二:
售劣质化肥 查封并行政处罚
第二季度中,农用生产资料投诉有2件,主要表现在假劣种子苗木、假化肥两方面。
“我们在大兴镇一农资店购买的一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含稀土磷肥,跟以往买的磷肥质量不一样,怀疑有质量问题。”日前,雨城区大兴镇王志荣、王永弟两人急匆匆来到雨城区工商局“12315”投诉站投诉。
“群众利益无小事”!考虑到时值春耕播种季节,涉及农户几十户,田地数百亩,如果农户买到假肥料,影响农业生产,后果十分严重。“12315”工作人员立即会同该局经检队执法人员与投诉人一道驱车前往现场调查取证,开展工作。
经初步检查,该批化肥涉嫌质量问题,执法人员依法予以封存并抽样送检。最后检验结果为,该批化肥为不合格产品。
鉴于农民所购化肥尚未施用,且未造成生产损失。经调解,“12315”工作人员联系农资部门向农户重新推荐合格化肥,经营者补偿农户相关费用损失。
并查封不合格肥料7吨(140包,每包售价30元),补偿农户损失2100元,并进行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市消委会提醒:
消费者在购买化肥时,一定要有质量意识,提高对化肥的识别能力,买化肥首先要看生产许可证、执行标准证号、合格证以及厂名、厂址是否齐全。
就辨别化肥优劣的方法有:从外观上观察化肥,合格化肥颗粒均匀,耐搓有强度;从化肥在水中的反应或溶解度来鉴别,合格化肥都会在短时间内融化;通过灼热反应来鉴别,合格化肥通过灼热都有些变化,如散发气味等。
案例三:
手机质量差 投诉“高烧”不退
手机消费在快速增长的同时,近年出现了质量投诉“高烧”不退的尴尬,投诉量大幅增长。第二季度消委会受理的家用电器产品投诉中,手机质量问题投诉已经占到了一半以上。
4月14日,荥经消委会接到消费者石某投诉。他于2007年7月14日在荥经县某手机经销商处购买了一部手机,用了一个月左右即出现手写不灵和自动关机等问题,找到经销商要求保修,经销商维修一个月后上述问题依旧存在。此后,经反复维修,手机故障始终未能彻底排除。
“是手机质量有问题?还是经营者故意拖延保修时间?”带着疑问,石某拨打了“12315”投诉举报电话,请求尽快得到解决。
接到消费者申诉后,经核实缘由,调查取证,依法调解,根据《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手机三包规定》促成双方达成调解意见:经销商一次性退还消费者购买手机款1100元;消费者将手机、电池、充电器退回经销商。
市消委会提醒:
尽量选择信誉较好的大商场或专柜购买手机;购买时,可检查手机有无入网许可证,是否为正品;对经营者的不规范操作行为保持高度警惕,不明确责任不轻易将手机交给经营者;维修手机时,应要求开具正式维修凭证,并明确手机所存在的问题,并妥善保管。
案例四:
遥控器质量不过关 换!
日前,一位年近花甲的老人情绪激动,手拿一DVD影碟机遥控器,希望市消委会工作人员能帮他维权。
据了解,那是在2007年8月1日,这位老人在市区某电器经营部花360元钱购买了一部DVD影碟机,使用正常。2008年1月10日,该影碟机的遥控器突然出现故障,不能使用。于是,消费者找到经营者,经营者为其进行了修理,之后使用了近2个月左右,谁知该遥控器又出现故障,无法使用。
消费者再次找到经营者要求维修,并提出如果修不好就换一个新的遥控器。但经营者却拒维修,也不更换,认为遥控器是消费者使用不当,自己弄坏的。消费者认为该遥控器是和DVD影碟机配套的,且该机还在三包期限内,属于免费修理或换机范围,双方发生激烈争执。
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即对消费者投诉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根据《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有关规定,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经营者为消费者更换了遥控器。
市消委会提醒:
虽然国家有《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其中明确了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各自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但也需要消费者懂得如何运用才行。而运用的关键就是要求消费者一定要保存好相关的证据、发现问题并及早开始解决。
郑南山 记者 宋丹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