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7-07-10 17:08:16
四川荥经明龙有限公司宝兴分公司大荒坡石英矿大理石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已于2017年5月正式启动,《大荒坡石英矿大理石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现已初步完成,拟于近期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及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四川荥经明龙有限公司宝兴分公司大荒坡石英矿大理石矿技术改造项目
建设性质:改扩建
建设地址:雅安市宝兴县蜂桶寨乡黄店子
建设单位:四川荥经明龙有限公司宝兴分公司
项目概况:项目于雅安市宝兴县蜂桶寨乡黄店子沟,矿区中心点地理坐标:东经102°51′25″,北纬30°38′48″。开采标高:+3100—+2850m;矿区面积0.3257km2,技改后形成大理石矿生产规模为0.3万m3/年,矿山服务年限约8年,石英岩矿生产规模为10万吨/年的生产能力,矿山服务年限为0.8年。矿山开采采用露天阶梯开采方式,机械破岩(如有爆破需要,委托相关单位进行)、电钻凿岩采矿方法,采矿推进方向沿矿层走向推进,采用公路运输开拓。
二、项目主要环境污染及防治措施
废气:营运期废气主要为扬尘。生产过程中,采掘粉尘、破碎粉尘、装卸扬尘、临时堆场扬尘、弃渣场扬尘、等均采用洒水抑尘的方式进行处理;运输扬尘采用洒水降尘、篷布遮盖运输等进行防治。
废水:矿坑涌水主要受大气降水影响,根据项目开发方案和水保方案,本项目矿体高于侵蚀基准面900m,矿体岩溶不发育,不会形成地下水通道,矿区露采,不会出现涌水问题;生产废水主要是机械设备冲洗废水和机修废水,机械设备冲洗用水经沉淀后用作防尘用水,机修废水经隔油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起经化粪池收集处理后作农肥还田还林。
噪声:主要是推土机、挖掘机、装卸机、泵等设备运行噪声。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消声、减振等措施,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并对场地进行绿化,本项目位于山顶,采区、工业广场及矿区范围内均无居民居住,以上措施可有效减缓噪声对环境的影响。
固体废弃物:项目生产期间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主要为剥离的表土及废石弃土,根据水保方案分析,本工程共计挖方总量为24.07万m3(自然方,其中剥离表土总量为1.47万m3),填方总量为2.20万m3(自然方,其中表土回覆总量为1.47万m3),工程建设期间从矿山开采区调出石方0.12万 m3用于矿山运输道路路面填筑,生产运行期间从矿山开采区调出5.36万m3矿石装车运往指定矿石收购厂。工程共产生废弃土石方总量为16.51万m3(折合松方24.90万m3),全部运往主体工程设计中规划布设的弃渣场集中堆放,闭矿后覆土复垦。生活垃圾收集后,定期运至宝兴县生活垃圾转运处,由市政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生态环境:本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主要体现在矿山开采可能引发地质灾害和工程挖掘、压占土地等可能引发的水土流失。本项目委托相关单位做了矿山地质环评和水土保持方案专题,通过加强矿区绿化、强化水土保持措施、及明复垦以及植被恢复等措施,将矿区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尽可能降低。
环境风险:结合本项目特征,本次评价将采矿诱发地质灾害、弃渣场溃坝等作为风险源项。通过严格的风险防范措施,可将风险隐患降至最低。项目安全防护跨度的确定应以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为准。
综上所述,该项目针对各主要污染采取相应措施处理后,对外环境影响程度较小。项目建成后,对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当地区域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项目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符合清洁生产要求;区域内无明显环境影响制约因素;项目所采取的污染治理措施技术经济可行,排放污染物能够达到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标准对评价区域环境质量的影响不明显;项目环境风险影响可接受,风险防范措施切实可行。只要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工程设计提出的环保对策及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确保项目产生的污染物达标排放,认真落实环境风险的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本项目建设从环保角度出发是可行的。
四、建设单位及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四川荥经明龙有限公司宝兴分公司
通讯地址:雅安市宝兴县盐井乡
联系人:罗矿长
联系电话:18981607109
电子邮箱:1522730870@qq.com
五、承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宁夏智诚安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3804号)
联系人:宋工
联系电话:0951-4107621(银川)028-65474711(成都)
联系地址:银川市兴庆区长城东路315号(凯都商务宾馆5F)邮编:750001
成都市天府大道环球中心E2区1-3-601(四川分公司办公地)邮编:610017
电子邮箱:2634104903@qq.com
七、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1. 是否支持本项目的建设;
2. 本项目施工期、营运期对公众的主要影响;
3. 公众对本项目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的意见和建议;
4. 公众对本项目建设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八、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向建设单位或委托的环境评价机构提交书面意见。
七、公示期限
本次公示日发布起10个工作日。
2017年7月10日
责任编辑:李吟
日期: 2017-07-10 17:08:16
编辑:李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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