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7-03-29 08:10:47 雅安日报/北纬网
你知道“收条”、“借条”乃至于“欠条”之间的区别吗?近日,天全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案件中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里就有一张“收条”,但根据法律规定,“收条”只能证明出具条子的人实际收到金钱的数目,对收取条子的人不需要承担任何义务。
随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因证据不足,撤回要求二被告给付2014年3月2日的借款65000元的诉讼请求。其提交法院用以证明65000元借款的证据就是一张“收条”。
案情回放
朋友借钱未还诉至法院
原告与二被告系朋友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
2014年3月2日,被告邱某向原告出具收条一张,载明:“收条 今收到刘某现金65000元正(大写陆万伍仟元整),注明:用于租土地订金 邱某 2014.3.2”。2014年7月18日,被告邱某向原告借款8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条 今借到刘某某现金80000元整(大写捌万元整),邱某 2014年7月18日”。
后因二被告一直未向原告归还借款,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二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现金145000元以及银行同期利息20000元,共计165000元;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案件审理
证据不足撤回部分诉讼请求
原告提出,被告人高某和邱某系夫妻关系,被告邱某因租地喂羊资金困难向原告提出借款。因原告与被告邱某系朋友关系,故将答应借款65000元,并由被告邱某亲笔写下借条一张。2014年7月18日,邱某再次找到原告要求借款80000元,原告也借给了被告,并由被告邱某亲笔写下借条一张。原告称被告口头答应此款在半年之内付清,并按照银行同期利率给付利息。
但是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提交的65000元的条子为“收条”而不是“借条”,同时主张的利息也无相关证据支持。
诉讼中,原告因证据不足,撤回要求二被告给付2014年3月2日的借款65000元的诉讼请求。
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条款规定,法院判决由被告邱某、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刘某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元;驳回原告刘某要求被告邱某、高某给付银行同期利息20000元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证据意识要加强 一字之别差之千里
在本案中,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一张“收条”作为主张自己债权的证据,但实际上,“收条”只能证明出具条子的人实际收到金钱的数目,对收取条子的人不需要承担任何义务。
在实际生活中,不少人将钱借出后,认为只要对方出具条子就可以了,殊不知“借条”、“欠条”、“收条”虽然只差一个字,但在法律上却存在很大区别。“借条”只适用于民间借贷,就是债权人将实际金钱出借给了债务人;“欠条”适用比较广泛,只要义务人欠钱就可以,可以是货款、租赁费等;而“收条”则只能证明出具条子的人实际收到金钱的数目,对收取条子的人不需要承担任何义务。
在本案中,原告方还主张被告应给付其银行同期利息。然而,利息只是口头说明,没有书面证据支撑导致庭审时原告举证不能。民间借贷大多发生在朋友亲属之间,大多数当事人因为面子问题不好意思将借条写明确,大多是口头约定了还款期限,少数人约定还款利息。导致在主张权利时举证不能,或债务人不认可。对此,法院提醒广大市民,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在要求债务人出具借条时就明确还款期限和利息约定情况。
此外,现在不少债务人因急用钱,但因银行贷款周期长、手续繁琐等原因转而借高利贷,普遍情况是偿还的利息远远超过本金,却不知道如何维权。法官提醒,遇到这样的情况,首先要知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利息约定不能超过年利率24%;其次支付利息时注意保留证据,最好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如果是现金支付最好让对方出具收条,并注明是偿还哪笔借款的利息。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周昆
责任编辑:夏天
来源:雅安日报/北纬网 日期: 2017-03-29 08:10:47
编辑:夏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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