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9-02-12 08:39:40 雅安日报/北纬网
一般来说,二手房交易是买卖双方的真实意愿表达,但由于部分二手房产权人并不唯一,是否为房屋产权共有人的共同意愿,成为买卖合同达成的关键。
买卖共有产权房屋需注意哪些事项?法律有何约定?近日,市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冯康伟结合案例作了解答。
案例
未经房屋共有人同意
将房屋转让
为给妻子治病,王先生将一家三口所共有的房屋出售给周先生夫妇。在办理交易过户时,王先生的女儿拒绝将房屋过户到周先生夫妇的名下,声称父亲瞒着她将房子卖掉,房屋买卖协议是无效的。为此,周先生夫妇将王先生父女告上了法庭,要求将房屋过户至他们名下。
法院
判决房屋
转让协议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买卖系家庭重大财产交易,且王先生出售房屋系为家人筹集医疗费用,其女儿对于其母亲治疗费用的来源应当知晓。
王先生妻子在协议签订及履行过程中从未向两原告提出异议,应视为认可该协议,其女儿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也未提出异议,应视为认可协议。
此外,协议约定的房屋价款在签订时并无明显不合理,价格方面也未侵害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据此,判决房屋转让协议有效,被告协助将争议的房屋产权登记过户至原告名下。
律师
真实意思表示
是购房协议有效前提
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审理房地产案件,应尊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只要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政策,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就应维护合同的效力。
上述案例,因王、周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所以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高小松
审稿:程普
责任编辑:任思瑗
来源:雅安日报/北纬网 日期: 2019-02-12 08:39:40
编辑:任思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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