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09-07-17 09:38:59 雅安日报
2009年上半年,市消委会共受理各类消费投诉888件,较上年同期上升了15%;调解处理844件,调处率达95%;接待来信来访、咨询1582人次;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1.2万元。 在上半年受理的各类消费投诉中,商品质量问题达到398件,占44.8%,较上年同期增长9.3%,依然是消费者反映最强烈的热点问题。另外,关于手机的投诉达到207件之多,仍然是所有投诉中的老大难问题。热点一:手机投诉量居“榜首”
上半年的家用电子电器类产品投诉达到319件,其中,手机投诉就有207件,占比64.9%。据了解,手机在消委会的投诉量已连续多年高居“榜首”。 几个月前,消费者奇女士购买了一款某品牌手机,使用没多久便出现开机后铃响不停的问题,找经销商修来修去,问题始终不能解决,时间却已耗了几个月。日前,忍无可忍的奇女士终于向市消委会提起投诉。经过市消委会调解,商家终于答应为奇女士换一部同类型的新手机。 像奇女士这样因小小的手机问题而烦恼的消费者还有很多。消费者郑先生在某手机门市购买了一部手机,仅使用两天就出现了非正常关机现象,后又发现手机键盘也常出故障,与经销商协商无果后,郑先生投诉到了市消委会。根据《手机三包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市消委会责令经营者为郑先生更换电池一块,并对手机免费维修。 市消委会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近年来受理的手机投诉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手机产品质量不稳定,短期内维修次数多;二是售后服务不到位,服务态度差、业务素质差、拖延维修时间,“三包”期间不提供备用机;三是销售者出售水货,以旧充好、以次充新现象多发;四是有的消费者对“手机三包”规定不熟悉,个别经营者利用这一点,在销售和维修过程中发现手机存在问题后,若对自己有利就按“三包”执行,不利就以种种理由推脱责任,甚至拒绝承担责任。
热点二:霸王条款惹人烦
今年上半年,市消委会共接到百货类投诉197件,其中,服装鞋帽质量投诉102件,占比51.7%。 服装鞋帽类质量方面的问题主要包括:衣服缩水、褪色、起球;鞋子鞋面、鞋跟、鞋底断裂、脱胶,鞋内面破损。一些知名品牌的产品,质量也得不到保证。此外,农村和边远山区存在质量问题的服装鞋帽类商品较多。 百货类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时,经销商多以厂家自己的“三包”来处理问题,而消费者往往不能接受。某些商场、超市销售本就有瑕疵的商品,消费者购买并发现问题后,却被告知只同意修理,拒绝退、换货。 今年4月,消费者宋某在市区某商场购买了一双价值478元的品牌休闲鞋。穿了不到10天,鞋帮就开始出现脱胶。宋某到商场要求换货,却遭到拒绝。无奈之下,宋某投诉到了市消委会。经过消委会工作人员的调解,最终商场同意为宋某更换了一双相同型号的休闲鞋。 今年5月,消费者韩某在市区某体育服装商店以7折优惠价购买了某品牌运动衫一件,回家后竟发现衣服有多处“钩丝”。但到商店调换时,商家却以销售时发票上已标明特价,打折优惠商品概不退换为由,拒绝调换。最后,在消委会工作人员的调解下,商家同意退还了韩某的购衣款。 市消委会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不法商家忽悠消费者的手段很多,例如:“三包”服务项目缩水;制定“特价产品不退换货”等霸王条款,借以摆脱售后服务责任;提价后再打折;倾销积压品或质次品等。有鉴于此,市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选购特价服装时一定要理性消费,仔细检查服装的质量,最好货比三家;在确定购买后,一定要向商家索要发票等相关凭证,并保存好,以便于日后发生质量问题或纠纷时维权。
热点三:汽车投诉逐渐增多 随着私家车的普及和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增强,我市汽车投诉也在攀升。今年上半年,家用机械类投诉共31件,汽车投诉就有14件,占比45.1%。 今年3月,市民张涛在市区一汽车销售店购买了一辆1.3升银灰色通用五菱汽车。将车开回家后,发现变速箱有异响,并且响声较大。张涛立即将车开进了售后服务站,工作人员也立即为其免费更换了零件。谁知几天后,该车又“旧病复发”,只好再次修理。 张涛认为,刚买的新车就出现这样问题,分明是汽车质量不过关,并对该车在雅售后服务点的汽修技术产生了怀疑,由此向市消委会进行了投诉。经消委会工作人员协调后,商家同意联合该车在成都的服务站对张涛的车进行免费维修。 “要解决汽车消费纠纷,必须先破‘举证难、鉴定难、索赔难’三大难题。”市消委会有关负责人介绍说,目前省内相关检测机构少,有的技术标准或设备缺乏,不能承担事故车辆或进口产品的检测。因此,多数情况下都是厂家自行鉴定车辆质量。这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现状,让消费者很难认可检测数据或鉴定结论。由于责任认定、检测都存在困难,加上消费者缺乏专业知识,汽车质量投诉很难顺利解决。
热点四:“订金”“定金”说不清
上半年,市消委会共接到房屋及装修材料类投诉12件,其中房屋投诉5件,装饰材料投诉5件,各占41.6%。 房屋及装修材料质量问题向来比较棘手,因涉及金额一般较大,要解决房屋及装修材料的问题比较困难。在调解过程中,有些房地产开发商对消费者的投诉很不重视,处理态度不积极,时有拖延、推诿的情况发生。 上半年,市消委会接到多起关于消费者交付定金后想退款遭商家拒绝的投诉。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实现购房合同,消费者预交的万元“血汗钱”被开发商的“定金不退”法则所吞噬。 市消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消费者在购买任何商品或接受服务时都要慎重,不要轻易交纳订金,要搞清“订金”和“定金”的区别。订金的效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双方当事人如果没有约定,“订金”的性质主要是预付款,如果消费者一方不想购买该商品时,作为预付款的“订金”应当可以退还,但如果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则从其约定。而“定金”与“订金”却有本质的区别。“定金”是我国担保法规定的五种担保形式之一,是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则要双倍返还定金。 市消委会相关负责人提示说,在商家要求交纳定金时,消费者要慎重、不要轻易交纳。消费者应看准所交款项内容与收据单上所写内容是否一致,在交纳预付款时,要注意看商家开出的是“订金”还是“定金”的票据。如开的是“预付定金”,则应要求其加注“不满意定金全退”字样,避免受到不公平条款的侵害。此外,要仔细阅读订货单中有关条款,做到心中有数。如果消费者确实准备放弃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应尽早与商家联系,以免双方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责任编辑:SNOOPY
来源:雅安日报 日期: 2009-07-17 09:3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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