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2-07-18 08:44:58 北纬网-雅安日报
公民住宅具有私人领地的属性,正如国外一位哲学家所说:“每个人的家就是自己的一座城堡,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住宅是公民居住、生活的处所,非法侵入住宅必然会使公民的正常生活受到干扰,影响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生活的安宁。按照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而这一规定,也是我国《刑法》第245条对此规定的宪法渊源。根据《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核心提示:
非法侵入住宅罪,通常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对于每一个公民而言,家是私人生活的载体,是公民最安全、最隐秘、最独立的天地,也是公民隐私权、财产权以及其他权利和自由的象征。近期,石棉县发生的一起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案,引起了当地群众的广泛热议和关注,案件起因仅仅因为自家人内部房产导致的纠纷,进而上升为强行闯入私人住宅打砸。最终石棉县人民法院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分别判处2名被告人拘役三个月。
案件回放:
不听阻止 强行闯入
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石棉县相关部门在及时告知家住石棉县老城区的雷家三兄妹其老屋要进行拆迁安置后,其兄妹3人因老屋房产归属产生纠纷。在通过村组调解后,三方就房产纠纷达成了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安置房归雷家三妹所有,同时由雷家三妹给予两个哥哥一定的现金作为补偿。至此,一起因房产引发的家庭内部纠纷本应有了一个较为完满的结局。
然而,就在雷家三妹按照协议约定住进了政府拆迁后安置的新房后,事情却出现了转折性的变化。眼见妹妹住进了新房,雷家两兄弟的心中有些嫉妒,弃此前协议约定,再次提出了其他的补偿要求。在随后多次协商无果后,雷家两兄弟做出了颇为过激的举动。
今年2月28日,兄弟两人按照此前的约定,一同来到妹妹家,并不听阻止强行闯入,在将妹妹家中的家具、电器等物品摔出门外后,被怒气冲昏头脑的两人仍觉不解气,在离开时将妹妹家的大门锁上。见此,雷家三妹随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介入立案侦查,兄弟两人积极赔偿妹妹的所有损失,由此得到了妹妹的谅解。后雷家两兄弟被检察机关以非法侵入罪向石棉县人民法院提出指控。
案件处理:
归案悔罪 酌情轻判
在受理此案后,石棉县人民法院办案法官在了解案情原委,经审理后认为,雷氏两兄弟未经他人同意,共同强行闯入他人住宅,且在受阻止后仍决绝退出,根据相关法律条款规定,两名被告的上述行为均触犯《刑法》第245条,关于非法闯入他人住宅犯罪行为的认定,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鉴于两名被告均系初犯,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同时,在案发后,两名被告在亲属的帮助下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法庭决定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最终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分别判处两名被告人拘役三个月。
法官说法:
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不以实施暴力为必要条件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一种常见多发性犯罪,由于本罪一般不侵害住宅的所有权,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适用较少。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对个人权益保护的日益重视,人们越来越重视对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打击。
本案被告人雷氏兄弟与妹妹之间因房产问题发生纠纷,并强行闯入妹妹家中,其主观起意并不想侵入妹妹的住宅,这在不少人看来只属于家庭内部纠纷,与是否犯罪无直接联系。但根据我国《刑法》中的相关规定,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而误入他人住宅,一经发现立即退出,或者有正当理由必须紧急进入他人住宅的,不构成本罪。
对于构成这一罪行的必要条件,办案法官认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如破门而入、翻窗而入,强行闯入等等。侵入的行为可以是公开的,也可能是秘密的,但是构成本罪并不以实施暴力为必要条件。而法律条文中出现的“他人”一词的含义,也仅是相对自己而言,即自己不在该住宅内单独或共同生活。
对自己而言,兄妹、亲戚朋友的住宅也是他人住宅,通过非法手段侵入亲友住宅,也构成本罪。即使是曾经与他人共同居住过,后来已经分开另住,或者虽然对住宅拥有所有权,但房屋的使用权已经发生转移,居住权已发生了转移,依法就成为他人的住宅,若非法侵入已经由他人居住的住宅,也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本案雷氏兄弟所侵入的房屋的所有权虽有纷争,但该房屋经协商依法由雷氏三妹居住,雷氏三妹便依法享有房屋的居住权,该房屋便是雷氏三妹的合法住宅。雷氏兄弟非法侵入该住宅,就构成了非法侵入住宅罪。
尤泳 记者 孙振宇
责任编辑:姜丽
来源:北纬网-雅安日报 日期: 2012-07-18 08:44:58
编辑:姜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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