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3-06-13 08:46:07 北纬网-雅安日报
近日,石棉县人民法院通过调解解决一起离婚案件,该案中女方当事人在2012年8月生育了第二个女儿,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终止妊娠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而本案是由女方当事人提出离婚,所以法院受理了该案并通过调解的方式妥善解决。
案件回放:
抱着孩子来离婚
4月23日,案件女方当事人哈某抱着未满周岁的女婴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哈某告诉法官,她和男方孙某在2008年初相识,第二年就依当地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到民政部门登记。两人在2011年4月生育长女,同年11月才到石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8月又生育次女。
哈某诉称,结婚初期夫妻两人感情还好,但后来因脾气性格不合,双方时常因小事争吵甚至打架,夫妻间已无感情可言,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并要求直接抚养两个女儿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处理:
立案调解化纠纷
哈某诉至法院后,石棉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调解中心”当即联系了被告孙某,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主持双方进行了调解。法官本着和谐家庭和谐社会的理念劝解当事人,并为当事人解释法律,讲解道理,希望双方能够和好。但双方当事人均认为感情确已破裂,都要求离婚。
调解法官根据法律规定尊重当事人的意见,于是就两个女儿的抚养权问题和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调解。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两个女儿都随女方哈某生活,男方孙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共同财产位于农村的房屋归男方所有,女方自愿放弃。
法官说法:
婚姻自由应遵循法律规定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了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但这个自由不是无限度的,必须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的自由。为了维护妇女儿童的权益,《婚姻法》明确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终止妊娠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本案由女方提出诉求,男方也同意离婚,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既践行了法律中的自由,又实现了婚姻自主。
此外,《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还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在受理本案件后,法院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依法主持了调解,最终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出自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法院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姜丽
来源:北纬网-雅安日报 日期: 2013-06-13 08:46:07
编辑:姜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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