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9-02-19 10:47:43 雅安日报/北纬网
现实生活中,部分购房者会选择设计有公共露台的户型,或顶楼的户型。这不仅可将其改造为“阳光房”变公用为“自用”,还可以拓宽房屋使用面积提高房屋价值。殊不知,私自搭建的“阳光房”等建筑,不仅是违章建筑,甚至会侵犯邻居的相邻权。
关于相邻权法律是如何约定的?近日,市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冯康伟结合案例作了解答。
案例
邻居搭建“阳光房”侵权
市民王某为某小区2幢1单元202室房屋的主人,市民刘某为2幢1单元102室房屋的主人,双方系楼上及楼下的邻居关系。
102室房屋北面平台原设计用途为露台。刘先生购得该房屋后,于2018年年初,在该露台搭建封闭构筑物,即“阳光房”,此后又在该构筑物外安装防盗设施。
王某认为,刘某所搭建的构筑物在雨天噪声及安全隐患等方面均对其有影响。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也曾多次向刘先生发出通知书,但刘先生并不配合整改。2018年6月,王某将刘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
拆除违建并恢复原状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刘某搭建行为危及建筑物的安全,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故判决刘某将涉案阳光房予以拆除并恢复至该房屋交付时的状态。
律师
建筑改建不得侵犯他人相邻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的相关规定,即相邻权。
本案中,刘某搭建构筑物未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该构筑物的存在并无合法依据。根据露台改建后的状况并结合生活常识,被告在露台上搭建构筑物后,构筑物顶面与202室房屋窗户的距离更为接近,对202室房屋存在更大的安全隐患,并且在下雨等特殊情况下所产生的噪声,对居住于202室房屋王某的相邻权造成侵害,所以责令其依法拆除并恢复原状。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高小松
审稿:白雨锶
责任编辑:夏天
来源:雅安日报/北纬网 日期: 2019-02-19 10:47:43
编辑:夏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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