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9-06-26 10:10:58 雅安日报/北纬网
交强险是一种强制性保险,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公益性特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时,保险公司也要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交强险无责赔偿。
那么只要发生交通事故,无责方的保险公司都要承担无责赔偿责任吗?近日,石棉县法院公布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其中涉及交强险无责赔偿的纠纷。
案件回放
驾车不慎致一人受伤两车受损
2017年4月27日,被告易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由石棉县滨河路一段往石棉县滨河路二段方向行驶。当车行驶到石棉县矿区汽修厂外时,因接听手机,易某未观察路面情况,与宋某和停于路边停车线内的一辆无号牌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宋某受伤、路边的无号牌小轿车及易某驾驶的小轿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宋某受伤后送医治疗,花费医疗费78653.86元(其中被告易某垫付医疗费57082.58元、甲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10000元)。
2017年5月11日,石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易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宋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2018年3月,原告宋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易某、易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承保保险公司甲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25万余元。
石棉县法院受理该案后,甲保险公司申请追加无号牌小轿车交强险承保公司乙保险公司为本案被告,并提出应扣除乙保险公司应承担的无责赔付12000元的辩解意见。
案件审理
依法驳回追加被告的申请
法院审理认为,该事故的发生是被告易某先撞伤原告宋某后再碰撞无号牌小轿车,无号牌小轿车与原告宋某并无身体接触,其并非造成原告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参与者。
故法院当庭驳回了甲保险公司的追加被告申请。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甲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宋某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180407.58元;被告甲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易某垫付的医疗费62259.69元;驳回原告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交强险无责赔付并非无条件赔付
交强险无责赔偿虽然叫作“无责”,但并不是无条件赔偿。
法官表示,无责赔偿应当考虑一个最基本的要素,就是无责机动车是否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在侵权责任法中,因果关系一般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遭受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不管是人身伤害,还是财产损失,无责方机动车均应与受害人所乘坐车辆或财产损失车辆发生碰撞或接触,对受害人的人身伤害或者损坏财物实际产生了作用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碰撞”赔偿原则。
法官表示,具体到本案中,在该事故发生时,无号牌小轿车停靠在路边,且是被告易某先撞伤原告宋某后再碰撞无号牌小轿车,无号牌小轿车与原告遭受的人身损害无因果关系,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交强险无责赔付并非无条件赔付。交强险无责赔偿是以损害结果与无责车辆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为前提的。
刘宇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李晓明
审稿:白雨锶
责任编辑:夏天
来源:雅安日报/北纬网 日期: 2019-06-26 10:10:58
编辑:夏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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